互聯網時代的壟斷和監管
與人類短暫的數百年商業歷史相比,壟斷的歷史更短——只有100多年。大多數時候,反壟斷政策一直處于尷尬的境地。壟斷和競爭的分界線有時不相容,有時模糊。反壟斷的聲音有時上升,有時幾乎處于默許狀態。例如,微軟曾在全球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占據主導地位:近90%的臺式計算機安裝了Windows,但他在眾所周知的世紀判決中幸存下來。在歐盟,微軟的待遇完全不同。在過去的10年里,歐盟委員會對微軟征收了近20億歐元的罰款。
谷歌是最近最受歡迎的科技巨頭。他在美國和歐盟的待遇也是冰與火。2013年1月初,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宣布,谷歌確實通過某種方式獲得了競爭優勢,但證據不足以表明谷歌違反了法律。聯邦貿易委員會與谷歌達成和解,結束了對谷歌的反壟斷調查。在美國,谷歌占搜索市場份額的67%,其搜索廣告收入也占整個市場的75%。
在中國,BAT三大巨頭的壟斷地位早已不言而喻。2010年谷歌退出中國市場后,百度獨占全球,占搜索市場總收入的70%左右。從交易規模來看,阿里巴巴占中國在線交易量的80%。從某種意義上說,阿里巴巴一家控制著中國80%的在線入口流量。如果將這些流量轉移到金融業,金融業將有一個新的阿里巴巴;如果將這些流量轉移到旅游業,一個新的阿里巴巴將在旅游業誕生。至于騰訊,微信的月活躍賬戶數量達到5億,QQ的月活躍賬戶數量達到8.15,約占中國總人口的60%。
大不是罪,大不是違法,但在西方觀念中,大是對民主的冒犯。打開反壟斷的歷史,所有的對抗都在做一件事:讓市場更有競爭力。只有當市場競爭激烈時,價格才能降低,市場才會更有效。許多美國學者通過實證分析計算了壟斷給國民經濟造成的損失。1929年,壟斷給美國制造業造成的福利損失占GNP的0.1%,70年代中期壟斷造成的損失占GNP的3%-5%。1985年,壟斷社會福利損失占美國GNP的22.6%。這些研究的具體比例差別很大,但壟斷給消費者和整個國民經濟帶來的損失得到了經濟學家的廣泛認可。
與傳統行業相比,互聯網的兩個經濟特征將增加其市場壟斷的可能性。第一個特點是它的外部性,也稱為需求方的大規模經濟,即用戶對某個網絡的評價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網絡上用戶的數量。換句話說,一個網絡的用戶越多,它就越能吸引新用戶加入這個網絡,新用戶就會給網絡帶來積極的外部性。例如,谷歌,因為更多的人愿意使用它,這就是所謂的贏家通吃。以太網發明人鮑勃·梅特卡夫的名字命名的梅特卡夫定律生動地解釋了網絡的外部性,即網絡的價值與其用戶數量的平方成正比。(網絡外包公司)
外部因素是,如果企業不能完全區分,最終必須壟斷市場,因為市場不需要第二個。無論是互聯網行業、電子商務還是共享經濟,任何細分市場最終都將占據主導地位。優酷和土豆的合并,58個城市和市場網絡的合并,滴滴和快速的合并,都證實了這一事實。
互聯網的第二個特點是供應商的規模效應,即成本往往隨著銷售額的增加而下降。在這種情況下,從成本的角度來看,服務于整個市場的企業是最有效的,這是經濟學定義的自然壟斷。然而,壟斷地位帶來的高價格導致社會資源分配不合理,導致悖論。對于自然壟斷行業,政府通常從價格和市場準入兩個方面進行監管。一方面,控制和降低價格,防止壟斷價格的出現,另一方面,提高進入門檻,使市場上的公司能夠獲得更大的份額,從而降低成本。因此,對于鐵路、電信、公用事業等自然壟斷行業,各國普遍控制這些行業的價格和進入,通常只允許一家企業壟斷該行業的生產。最近,由于優步的進入,出租車市場也屬于這一類。
由于上述兩個特點,互聯網市場往往具有自然壟斷的可能性。這對監管機構來說是一個前所未有的挑戰:面對不可避免的壟斷市場,政府應該斷市場?雖然一家企業很好地服務于整個市場,但一旦他的行為偏離了正確的軌道呢?此外,如果我們就互聯網市場的自然壟斷屬性達成共識,我們是否也應該像傳統企業一樣控制價格和市場進入?
互聯網的中立性意味著基于互聯網的平臺服務具有公共商品的特點。公共商品的特點是可以同時造福多個人,包括國防、法律、廣播網絡、電視網絡、鐵路等典型例子。一個人對這些商品的消費不會降低他人從這些商品中獲得的效用。公共商品具有非排他性的性質,即將特定個人排除在公共商品的消費或使用之外,要么不可能,要么成本過高。(IT外包)
如果中國監管機構也承認互聯網的中立性,政府是否允許企業壟斷互聯網的入口?比如微信。互聯網的入口不是公司的事,而是整個市場的公共產品,就像私營公司不應該控制高速公路的入口一樣。
互聯網的自然壟斷屬性和中立性提醒監管者要關注這個市場。然而,在過去的十年里,互聯網公司的反壟斷調查沒有取得任何進展,最重要的原因是現有的反壟斷法律并不完全適用于互聯網公司。壟斷的最終表現是定價權,而互聯網是免費的,價格為零。然而,壟斷只是監管的必要條件,因為人們對數字壟斷仍然缺乏更深入、更透徹的理解。雖然互聯網的監管仍處于法律觀察階段,但應盡快全面納入政府議程。
不治病治病。如果法律是壟斷的處方,監管機構應該做的是在壟斷已經開始顯現的時候采取預防措施。壟斷是一回事,濫用壟斷是另一回事。對政府來說,監管應該集中在后者上。當一家公司壟斷時,他很難不利用這一優勢。以被稱為不作惡的谷歌為例,在谷歌上搜索筆記本電腦是谷歌自己的比較購物服務,這是濫用壟斷地位的不公平競爭。
那么,監管機構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呢?與傳統經濟相比,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兩點在互聯網上的差異。
首先,在互聯網時代,我們需要更廣泛地定義資產。例如,馬云說,未來的能源是數據。這句話背后的意思是:數據是一種資產,一種資源。谷歌董事長埃里克·施密特在2010年發表的一份聲明顯示,谷歌在兩天內收集的數據約為5艾字節,相當于從人類起源到2003年的數據總和。數據壟斷是一種數字壟斷,可能與石油和鐵路的壟斷不一致。
另一種資源是流量。當互聯網上的流量被少數公司劃分時,這也意味著這些公司可以利用這些資源來控制市場。例如,淘寶可以通過調整算法輕松影響商店的銷售業績。騰訊還利用其龐大的用戶群(即流量)輕松復制小公司的創新。如果數據和流量等核心資源由于互聯網壟斷而受到少數公司的控制,很難防止市場不受其影響。隨之而來的是消費者權益的損失,更不用說保持互聯網的中立性了。
二是考慮整個價值鏈上的利益分配。許多互聯網模式旨在通過資源匹配(如共享經濟)和減少中間環節(如平臺電子商務)來提高經濟效率,從而創造價值。但當壟斷最終形成時,我們發現大多數價值都被壟斷者抓住了。例如,當淘寶提高交易效率,讓客戶獲利時,它也享受了非凡的利潤率,而傳聞中的大多數企業都在虧損。同樣,盡管像優步和滴滴這樣的汽車服務通過匹配資源來提高整體效率,但當他們最終取代現有的商業模式并實現壟斷時,他們真的可以讓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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